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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劳动法典”第166条第3款的规定,退休前一年的劳动者有权缩短正常工作时间或适用全职工作制度。
根据“2012年劳动法”第166条第3款的规定,退休前最后一年的劳动者有权享受较短的工作时间或全职工作。
“第166条:长者:
3.退休前的最后一年,员工有权享受较短的工作时间或全职工作。“
此外,第45/2013 / ND-CP号法令第3条第10款规定,退休前一年的老年劳动者每日至少应缩短一小时的工作时间。所以,在你的情况下,你可以完全缩短你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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