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医院支付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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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医院支付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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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2014年健康保险法
联合通讯第41/2014号/ TTLT-BYT-BTC
私营医院健康保险支付咨询内容
1,在医疗检查和治疗合同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合同中支付医疗保险
根据第41/2014 / TTLT-BYT-BTC号联合通函第16条第3款,规定医疗检查和治疗合同的私立医院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医疗保险费支付如下:在医疗机构就诊并接受医疗保险体检合格的患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医疗福利和健康保险待遇范围内支付患者费用。“
2014年修订的“健康保险法”第1条第15款对健康保险的定义如下:
“1,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医疗保险参加医疗检查和治疗时,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应享有下列权益:
a)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a,d,e,g,h和i项规定的科目100%的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a点规定的人员医疗保险资格范围以外的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由预留医疗检查和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承担。这个对象组;资金来源不足的,由国家预算承担;
b)体检费用低于政府规定的水平和公社一级的体检费用时,全部体检费用和治疗费用;
c)患者连续5年以上支付健康保险费,并支付超过6个月工资年的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时,100%的体检和治疗费用除同级医疗检查和治疗外;
d)本法第a点第2点,第3点k点和第12点a点确定的科目的95%的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
e)其他科目的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的80%。 “
因此,具有医疗检查和治疗合同的私立医院的医疗保险支付水平将取决于负责确定线路右侧或左侧医疗检查和治疗的医疗保险卡持有人以确定得到相应的利率。
2.在没有医疗保险体检合同的私立医院进行医疗检查时支付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卡持有人未经医疗检查和治疗合同签订医疗检查治疗合同的,医疗保险机构应当直接支付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健康保险卡持有人也需要去体检和治疗。未经医疗检查和治疗合同的私立医院的医疗保险支付水平应根据第41/2014 / TTLT-BYT-BTC号联合通函第16条b款第3条规定如下: “在没有医疗检查和治疗合同的医疗机构接受体检和治疗的病人,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在利益和健康保险待遇范围内支付,但不得超过最高限额见本通函附件附件4。“
最大利益将限于41/2014 / TTLT-BYT-BTC通函附录4如下:
- 区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费用和等值:6万越南盾
- 区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及等值医疗服务:500,000越南盾
- 省级及同等住院治疗:1,200,000越南盾
- 中央层面的住院治疗和同等服务:3,600,000越南盾。